10.3969/j.issn.1002-4875.2019.01.009
法律行为视角下的决议不成立
决议不成立的创设是为弥补无效、可撤销二分法保护的不足,其理论基础为决议是强调程序的共同法律行为.但是,由于法律行为以合同为典型对象,而决议与合同存在深刻不同,因此,现有的法律行为一般理论无法准确定性决议不成立,也无法为不成立事由的讨论提供指引.决议不成立的功能在于填补无效事由过窄的漏洞,其实包含不成立和虽成立但无效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况.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因此应该分两步讨论,首先确定决议构成的最低要件,其次讨论会否定决议效力的程序瑕疵,并基于股东撤销决议的可能性来与可撤销事由区分.决议不成立事由应限定在召集、会议记录的缺乏或严重瑕疵以及表决的缺乏.《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法律行为、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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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研究”18SFB3032
2019-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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