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6.011
行政性垄断中经营者责任缺位的反思
行政性垄断通常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现有反垄断法律制度关注到它的行政性,而忽略了其经济性,进而导致参与行政性垄断经营者责任的“整体缺位十转化例外”的问题.经营者作为行政权力作用于市场的支点,参与垄断的主观态度不同.由此,以行政性垄断的类型化为基础,将经营者参与行政性垄断的行为构建为样态谱系,用以确定经营者的可责性.但在现有制度下,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无法弥补这一法律漏洞,亦无法实现对违法经营者的有效惩处.未来在《反垄断法》修正时应当将“经营者参与行政性垄断”作为独立的违法行为,并且根据经营者参与样态的不同区别其法律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够全面、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主观样态、经营者责任、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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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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