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6.010
对无责任能力者进行正当防卫兼论刑法的紧急权体系
对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的反击究竟构成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不是一般违法性论对立的结果,而是取决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根据理论.法益衡量论和二元论都着眼于利益衡量,既无法对正当防卫相比于紧急避险的“尖锐性”做出解释,也无法妥当处理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问题.正当防卫的根据在于权利和强制权能之间的双重否定式关联,因此“不法侵害”必须表达出对他人权利的蔑视.无责任能力者的侵害无法表达这种蔑视,所以不能对其正当防卫,而只能进行防御性紧急避险.应当构建以责任分配为根据的紧急权体系,承认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才能实现对公民的全面保护.
利益衡量、权利概念、责任分配、防御性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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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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