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6.006
比例原则还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学方法的批判性重构
比例原则是公法学说和实践中常见的审查立法和政府行为合理性的方法.近年来,有学者主张将比例原则推广至更为广泛的领域,使之成为“法律帝国基本原则”.但与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相比,比例原则无法全面关照决策者应考虑的各种成本、收益因素,至多构成残缺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其机械的四步分析法很容易误导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对德国权威学者阿列克西的比例原则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则可揭示出比例原则在学理上存在更深刻的谬误.因此,即使比例原则可用于限制法院审查立法或行政举措时的裁量权,在立法政策选择、行政举措权衡以及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等语境中,比例原则也不应被广泛适用,而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才是更适当的理性思维和决策方法.
成本收益分析、成本效能分析、阿列克西的比例原则理论、帕累托最优、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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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相关研究工作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BFX0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2019-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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