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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8.05.012

“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效力研究《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的法教义学分析及展开

引用
判定“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的效力,离不开公司组织法上的两个共识与一个司法政策立场,也构成正确理解《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立法意旨的重要部分.共识一,知情权的股东固有权本质,即公司自治意思可予以限制但不容忍实质性剥夺;共识二,公司法关于知情权规定的强制性规范属性,即“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私法自治予以限制的规范”;一个司法政策立场,体现为对于股东、公司自治理念的恰当尊重,以及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基于上述共识与立场,限制、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意思效力边界得以界定,司法适用的诸多细节亦得以厘定.此外,其效力规则类推适用的对象,则应限缩解释为具有与知情权相同法律属性的股东权.

股东知情权、固有权、强制性规范、公司意思、实质性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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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科项目“民法总则制定中的商事主体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5ZFZ82007阶段性成果,感谢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资助项目DSJCXZ180303;青年教师商法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项目16XCXDT01中国政法大学新兴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项目

2018-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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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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