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5.007
论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融合发展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和《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背景下,应充分关注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的融合发展问题.基于对立统一关系的原理,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存在融合发展的基础;民间规范的社群性、传承性和经验性分别能沟通地方立法的地方性、固有性和执行性,又使得二者具备融合发展的可能.当然,二者融合发展也面临一定的障碍,如民间规范守成,地方立法却创新;民间规范自发,地方立法却建构;民间规范自下而定,地方立法却据上而立等.但这些障碍并非不可消解,亦即二者不能融合发展的命题是可以被“证伪”的.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融合发展的具体路径为:民间规范先导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吸收民间规范,民间规范补充地方立法,地方立法规引民间规范,呈现出双向互动的循环态势,助推全面依法治国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民间规范、地方立法、对立统一、双向互动、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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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16ZDA069
2018-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237-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