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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8.05.005

我国轻罪立法的体系思考

引用
轻罪立法具有法治正当性,但如果没有“漏斗式”司法出罪机制配套适用,难免会导致惩罚过度化.眼下犯罪门槛下降和轻罪立法,更多是基于强化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考量,这种做法并不契合法治的要求.行政拘留在新近立法中的扩张,更是与轻罪立法的法治立场相悖.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一种需要谨慎提倡的社会治理模式.轻罪立法的方向应定位于积极构建以更为法治的方式处理轻微危害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简单地强调刑法积极介入社会治理.轻罪立法需要配套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处罚权的司法化改造,避免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扩张;另一方面立法也要相应增设轻微刑罚制度,构建前科消灭制度以及完善司法出罪机制.

轻罪立法、轻罪、“漏斗式”出罪司法体制、过度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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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立法的新近扩张及其法治限度研究”15BFX051

2018-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20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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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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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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