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12
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
停止侵害判决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有必要从解释论上加以展开.停止侵害判决对应停止侵害请求权,其主要特点在于指向未来的行为.如果不能直接扩大该请求权的范围,也可以通过诉讼法上对相关请求和判决主文的解释达到相似效果.在重复侵权面前,需要明确执行中给付判决的禁止范围,只要将来出现的行为与生效判决所禁止的行为完全相同、在类型上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同,就被生效判决禁止.目前我国对新的事实的理解值得反思,应当重新认识对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规则的适用.停止侵害判决需要通过间接执行方式执行,比较法上分别存在罚款和拘留模式及支付强制金制度两种模式.我国应当重新解释目前罚款和拘留规则,完善并行适用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停止侵害、新的事实、执行妨害行为、间接执行、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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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民事诉讼标的识别的诉讼法进路研究”项目18CFX033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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