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10
刑事非法证据“柔性排除”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不一定必须通过刚性适用规则、正式作出排除决定这一种方式.专门机关通过主动弃用或者撤回有关证据即所谓的“柔性排除”,可柔化“刚性排除”难以克服的若干阻力,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低限度的实效性.“柔性排除”既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又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一大特点.它契合我国职权信赖的刑诉理念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殊定位,也是层层把关式刑事诉讼构造的必然要求.当然,“柔性排除”的既有优势和正向功能,并不能完全掩盖其对构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等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当务之急,应通过合理规制,增强“柔性排除”的程序正当性,避免“柔性排除”的乱用与滥用.
柔性排除、职权排除、刚性排除、实效、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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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程序研究”15BFX072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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