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09
未遂的认定与故意行为危险
未遂犯的判断重心在于行为不法.判断行为不法,必须重视主观不法.故意是主观不法要素.故意行为危险具有目的性与支配性,过失行为危险具有任意性与盲目性.考察未遂犯,重点在于考察故意行为危险的创设、发展及实现.在危险创设阶段,一方面,着手决意应具有现实性,实行意向不等于着手决意.另一方面,着手决意应具有确定性.承认着手决意与实行决意的分离,可以妥当处理“以不确定事实为基础的决意”案件.在危险发展阶段,着手决意不要求具有坚定性,但“保留中止的决意”案件不构成中止.在危险实现阶段,故意行为危险所成就的因果关系具有确定性,过失行为危险所成就的因果关系具有盲目性.对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结果归属的条件是故意行为危险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结果,依此可以妥当解决结果的提前实现问题.
未遂、故意、着手、实行行为、结果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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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构成要件错误新论:研究维度反思与基础理论研究”项目16YJC820001的研究成果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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