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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07

反恐行政认定行为的不可诉性商榷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将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做出的反恐行政认定行为规定为不可诉行为的做法值得商榷.从行为性质来分析,反恐行政认定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也不符合终局行政裁决行为的法律特征,而是一种影响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权利或义务的行政确认行为,理应具有可诉性.将反恐行政认定行为规定为不可诉行为与诸多域外奉行反恐行政认定模式国家的立(司)法例相背,也不符合该项制度的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之所需.立法者应当适时修改《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将反恐行政认定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作为可诉行为来对待.

《反恐怖主义法》、反恐行政认定、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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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2017年度重点课题“环境风险治理工具的行政法进路研究”17AAFX013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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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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