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06
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问题: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如何对待其根据或参照的裁量基准?对此,我国出现了几种方向各异的判例理论:有的认可或者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适用裁量基准,甚至事实上将之作为裁判规范;有的则相反,认可或者要求被告考虑个案情况,背离裁量基准.这种分歧的背后是裁量一元论与裁量二元论的对立.与裁量基准的严格适用相链接的裁量二元论是过去时代的教义,与实质法治主义不相容;与个别情况考虑义务相链接的裁量一元论,则有着更强的体系性和解释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裁量基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是行为规范乃至裁判规范.妥当的立场毋宁是:裁量基准原则上不应当被严格适用,除非裁量授权规范的意旨是可以免除行政机关的个别情况考虑义务.
行政裁量、裁量基准、解释基准、个别情况考虑义务、裁量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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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般项目“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11BFX128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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