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03
先占取得的正当性缺陷及其法律规制
先占取得的正当性,既不缘于其在推动私有制起源方面的效率价值,也不能通过标的物的“无主”状态自证,而是在于“为他人保留足够多与同样好”的分配正义承诺的可实现.在先占客体由财富“流”向财富“源”上溯的背景下,因在实证法中无法有效形成对正当占有的辨别机制,而无法确保实现先占取得的正当性.这令效率追求难以为继,引发对古典先占及其所创造财产秩序的系统反思与制度改造,并形成在不可有物的宪法上所有权控制下的,可有物在部门法上的类型化分享路径.先占取得在民法中的制度保留并不当然处于“国不与民争利”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保障范围内.自由先占模式仅对为满足生存需要的先占取得适用,超出这一限度的先占需通过先占权模式实现.相对于自始无主物,对嗣后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因不涉及先占人对财富源的垄断风险,可在符合环保与资源再生利用原则的条件下适用自由先占模式.
自由先占、先占权、正当性构成、正当性缺陷
30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全民所有的物权法表达与实现路径完善研究”CLS[2017]D72;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法律实现路径研究”2017YBFX119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7页
88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