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02
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
应对环境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其传统.但是民法典仍应坚守其固有特质,对其“绿色化”应有限制.在民法典之外,需要依靠环境法律规范提供更为全面的综合保护.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规范已经蔚为大观,但缺乏体系建构,对环境法治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对我国而言,法典化是环境法律规范提升政治影响和发挥实际效用的最佳途径.环境法规范的法典化与民法典不同,囿于其变动性和不成熟性,应以“适度化”为宜.民法典与环境法典应当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共治”: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妥当地融入环境保护理念以实现其应尽的环保功能;另一方面,环境法典通过相关规则的设置以实现与民法典整体的无缝衔接.
民法典、环境法典、生态保护、法典化、适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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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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