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875.2018.04.002

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

引用
应对环境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其传统.但是民法典仍应坚守其固有特质,对其“绿色化”应有限制.在民法典之外,需要依靠环境法律规范提供更为全面的综合保护.我国目前环境法律规范已经蔚为大观,但缺乏体系建构,对环境法治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对我国而言,法典化是环境法律规范提升政治影响和发挥实际效用的最佳途径.环境法规范的法典化与民法典不同,囿于其变动性和不成熟性,应以“适度化”为宜.民法典与环境法典应当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共治”:一方面,民法典通过妥当地融入环境保护理念以实现其应尽的环保功能;另一方面,环境法典通过相关规则的设置以实现与民法典整体的无缝衔接.

民法典、环境法典、生态保护、法典化、适度化

30

2018-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862-88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30

2018,30(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