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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10

民初选举诉讼中的“法官造法”

引用
民国初年乃是中国法律大变动的时期,由于国会立法成绩有限,在司法与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作为司法机关的大理院不得不通过抽象的判决例和解释例来进行“司法续造”.针对选举诉讼这一高度政治化的案件类型,大理院准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行使终审权与司法解释权规范了诉讼程序、澄清了选举规则.在这个过程中,大理院顶住国会、行政机关与地方割据势力的压力,在兼顾人民的诉讼权利与选举制度公正有效的同时,努力落实国家选举法制的统一.据统计,在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2012件解释例与3900余个判决例中,涉及议员选举纠纷的有50件司法解释与72个判例要旨,由此可以分门别类地研究当时最高司法机关在相关领域的“法官造法”.

大理院、选举诉讼、判例要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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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宪法学文献整理与研究”项目资助17ZDA125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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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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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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