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9
论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控辩关系将逐渐呈现出三种阶段性的样态.在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只能适用于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对抗主导型”的审中样态.而在进入审判前,由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享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带有司法属性的权能,辩方通常只能与其形成交涉关系,即通过有效的信息沟通,以说服其接受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决定,由此形成了“交涉主导型”的审前样态.而在审判终结后,一旦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控辩之间的互动机制便会被重新激活,由此形成了“协作主导型”的审后样态.控辩关系的三种样态各有其形成原因及运作机理,也都有独特的存续时空.通过研究控辩关系的这些复杂样态,可以为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勾勒出新的图景.
控辩关系、交涉主导型、对抗主导型、协作主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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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820016;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14XNJ00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项目GJ2016B18支持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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