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8
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联动机制
为解决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正式推行服刑人员生效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其减刑假释裁定相关联的联动机制改革.实践中联动机制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正向激励不足,负向激励被片面强调或放大,成为一种惩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联动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在保护受害人群体和法院整体利益的目标驱动下,有财产性判项犯罪人的利益普遍受损,由于信息甄别方面的低效,联动机制还导致利益受损犯罪人的范围不当扩大.犯罪人群体由此产生的消极反应进而损害了监狱的重大利益.同时,作为个体的受害人和基层法院法官并不因为联动机制必然获益.利益分配不均带来的成本与内耗降低了联动机制运行的整体效率.虽然联动机制在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却可能是巨大的.出于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联动机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审慎为之.
财产性判项、减刑假释、联动机制
30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7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