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5

胁迫制度的经济分析以违法性与制裁为核心

引用
反胁迫并非为了维护意思自治,而是源自公权力对私人自我执行的反感与打击,这是区分合法威胁与违法胁迫的关键.与刑法针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和直接定罪不同,民法对胁迫行为的类型化不够科学,亦未针对胁迫行为本身加以制裁,颇值改进.民法的胁迫制度需要超越《民通意见》第69条而设定更科学的类型化标准:胁迫不仅会引发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本身更会诱发法律所设定的公法或私法责任;胁迫责任的认定和本质,乃是胁迫人违反了社会契约,即违法地谋取本该让渡给公权力之执行权限.

胁迫、违法性、博弈论、类型化、自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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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有限理性视角下的民法规则研究”16FXC003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63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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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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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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