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4
论代理的本质以代理权授予时的意思瑕疵问题为契机
在代理之中,民法所标榜的自我决定原理如何实现?代理人在代理时的自由意思决定,往往让人以为意定代理的本质是代理人一人的具有“他人效”的行为.但事实上,意定代理在本质上就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参与.相应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代理行为也应被统合为一个法律行为,由此生发出代理效果.所以当本人在代理权授予时存在意思瑕疵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以下各规定,直接撤销包括代理行为在内的整个法律行为,或宣告该法律行为无效.
意思瑕疵、代理权授予、代理行为、私法自治
30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609-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