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3
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
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
见危不救、见义不为、举手不劳、道德义务、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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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真正不作为犯之重构研究”15BFX084;张明楷教授主持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16ZDA060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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