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3

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

引用
尽管多数说认为,见危不救不能入刑,但其理由均不具有说服力.陌生人之间的见危不救之中,有“见义不为”型的见危不救和“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之分.对自身或者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的救助他人生命的“举手不劳”型的“见危不救”,不仅不会给自己增加负担,而且还会救助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生命,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属于己他两利的行为,无论在保护法益上还是在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最低限度上,都有入刑的必要.这种行为入刑,属于没有风险的行为,不违背人性,与刑法义务道德化无关,既不会导致偶然责任,也不会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如此,在本罪设立之后,还可将历来被作为作为犯处罚的部分见危不救行为吸收进来,使得有关不救助行为的处罚更加完善合理.

见危不救、见义不为、举手不劳、道德义务、不作为犯

30

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真正不作为犯之重构研究”15BFX084;张明楷教授主持之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16ZDA060的部分研究成果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588-60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30

2018,30(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