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3.001
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运行需以宪法为遵循,同时,对宪法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定位和性质的考察,也需通过上述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讨论来展开,并需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
监察机关、国家机构、宪法定位
30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14JZD003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555-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