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2.008
被害人目的落空与诈骗罪基于客观归责理论的教义学展开
被害人所追寻的目的因被欺骗而落空的特殊诈骗案件,典型表现为捐赠诈骗、乞讨诈骗等,实践中主要存在约定的使用目的落空和其他目的落空两种类型.被害人目的落空案件应否被纳入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内,教义学上存在较大分歧.学说主要对诈骗罪客观构造中的欺诈行为、财产处分、财产损失等要件进行规范化理解,但这导致了诈骗罪客观构造的复杂化和犯罪认定的模糊化.应当承认捐赠诈骗等案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并进一步讨论损失结果的客观归责问题.捐赠诈骗的欺诈行为制造并实现了法上不被允许的风险;这种风险制造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出现的错误缺乏法益关联性,其同意有效;在利他情形下,被害人有意识的自我损害应由被害人自我答责,排除损失的客观可归责性,从而排除诈骗罪的可罚性.
被害人目的落空、诈骗罪、捐赠诈骗、客观归责、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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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视角下的持有型犯罪研究”17BFX070
2018-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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