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1.011
安全和发展之间:核能法律规制的美国经验及其启示
协调核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是核能法律规制的核心议题.美国采用了行政规制和责任约束相结合的法律规制路径.在行政规制方面,美国建立了独立的核规制委员会,核规制委员会将“安全”界定为“可接受的风险”来体现对公众的充分保护,并通过改革许可程序和革新监督执法模式来提高安全规制效率,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在责任约束方面,通过限定企业赔偿数额并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保险机制,美国致力于实现保护公众权益和保护核能产业的双重目标.美国核能法律规制的理念和我国国家核安全观的内涵具有相似性,其经验对我国明确核立法目的定位、完善核能监管组织体系、确立总体核安全目标、优化核安全监管手段以及完善核损害赔偿机制具有启发和借鉴价值.
核安全、独立性、可接受风险、许可、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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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可接受风险视角下核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17YJC8200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我国核能风险治理法治化研究”2017WKYXQN007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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