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1.005
财产罪法益的讨论范式及其解构
本权/占有范式只用于解决讨论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而不适于建构财产罪法益的整体话语系统.本权/占有范式与私力救济的允许限度、刑法判断的独立性问题既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也无法互为根据,只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存在结论上的部分重合.这一范式的适用前提,是盗窃罪以他人之物为对象,并通过刑法条文规定将他人之物由他人所有推及于他人占有.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多以公私财物而非他人之物为对象,没有一概否定取回所有物行为成立财产罪,因而也没有扩张他人之物范围的必要.本权/占有范式在我国刑法语境中缺少相应的适用语境.无论是从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看,取回所有物行为的可罚性取决于财产损害是否出现.而财产概念的法律与经济视角能够为财产损害的认定提供更为清晰和准确的标准.
本权/占有范式、取回所有物、私力救济、刑法独立性、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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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7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中青年课题“防范与打击互联网新型财产犯罪”17SBF3017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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