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8.01.004
资产分割理论下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欠缺的视角
本文先以《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等特别法为例,说明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的概念和理论;再检讨《民法总则》应规范而未规范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处.具体而言,非法人组织定位为民事主体,但其拥有财产的权利能力并不明确——独资企业被清楚归类为非法人组织,就没有独立于自然人之财产.非法人组织与其成员之各自债权人,能否向彼此之特别财产求偿,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均未见规范.本文主张,法人应三分为社会团体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因其资产分割方式有异.法人成立要件应该大幅放松,使非法人组织和其他团体以行动或宣示就可取得法人格.立法重点不是形式区别法人或非法人,而是设计多种财产独立与资产分割架构不同的组织型态.
独立财产、捐助法人、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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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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