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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核定的反避税功能之反思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为起点的探讨

引用
《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中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人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税收核定、反避税、合理调整、表见证明、协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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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F8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首都新经济形势下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研究”15FXC038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546-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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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002-4875

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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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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