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与过失犯的归责限制
合理限定过失犯的归责范围是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产生的原因,归责的规范化与实质化是该理论产生的基础.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将归责判断从模糊的生活经验标准转到规范标准上来,对现代刑法归责体系的建构发挥了决定作用,对不法构成要件的成立也有重要限制功能.在这方面,社会相当性理论具有不彻底性,容许危险理论的运作也需要规范保护目的理论的协助.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有助于说明过失不法,借助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重构”了过失犯.确定规范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应以规范保护目的为起点,另一方面应与单纯的反射性保护效果划清界限.就规范保护范围的义务基础而言,目前存在形式义务说、实质义务说和规范限制说的争论.对我国来说,在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建构规范限制型的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具有妥当性.在该理论的适用范围上,既要反对以偏概全的“虚无论”,也要反对不切实际的“万能论”.
规范保护目的、过失犯、客观归责、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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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1430-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