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5.013
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责范围时,排除保证人地位的成立.其次,以该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具体运用是:合法驾驶行为、餐馆正常售酒行为、生产销售产品、正当防卫不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紧急避险、故意犯罪行为可以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不作为犯、先行行为、客观归责、规范保护目的、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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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中‘致人死亡’的客观归责研究”13SFB50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项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YWF-17-SK-G-24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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