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5.012
也论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
二战前的德国将迈耶的法律保留原则与拉班德的双重法律概念理论混同在一起处理立法权的权限分配问题.“法律的法规创造力”这一迈耶行政法首要原则在魏玛共和国时期被忽视,从行政法教义学体系中消失.战后日本学界围绕法律的法规创造力的原意及其与法律保留的关系产生了论争.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法律的法规创造力是一种关于法律效力的判断原则,它与双重法律概念理论并不相同.同时,在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谈论法律保留原则是没有意义的.学说和概念的彻底梳理有着正本清源的意义.我国学界应借鉴这些重要思想,抛弃使用概念混乱的法律保留原则,并在否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普遍约束力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三层级公法授权规则.
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双重法律概念、法规、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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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D91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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