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5.007
多数人侵权纠纷之共同诉讼类型研究兼论诉讼标的之“案件事实”范围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52条立足于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诉讼标的之同一或同一种类”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标准;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却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明”来判断多数人侵权纠纷审理的“分”与“合”.采纳何种理论分析工具,才足以化解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论文论证的核心.“诉讼标的”的内容范围,可以通过“案件事实”这一可浮动元素加以控制.因此从“案件事实”是“请求所涉及的整体性的生活历程”之涵义界定出发,以“实体上责任关系是否具有整体性”来确定不同的多数人侵权纠纷类型下“同一案件事实”的外延范围,无疑是一种更为可行的共同诉讼类型的区分标准.
多数人侵权、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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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多数人侵权纠纷共同诉讼类型研究”17YJC820034;2016年司法部中青年项目“新范式下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16SFB3026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233-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