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5.006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层次构造
我国实定法从未以某种一般性标准统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所有情形.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倾向于宽泛地理解“利害关系”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将该标准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案件,颇有错位之感,且易使该标准的解释走向混乱.从当前实定法出发,应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区分为三个层次,即行政相对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相关人的原告资格以及基于客观诉讼契机的特殊情形.行政相对人通常具有原告资格,但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行政行为相关人的原告资格可以以利害关系标准为基石,借助保护规范理论予以判断;原告资格转移、行政公益诉讼以及受害人诉讼,则更适于作为客观诉讼加以把握,但对于何种案件属于受害人诉讼的认定不应过于宽泛.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合法权益、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客观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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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称:行政规制决策影响分析机制研究,20720151194
2017-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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