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4.011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印证证明模式的冲突及弥合路径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关注法官评价证据的心证过程.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规则体现了“原子主义”的思维方式,但我国的排除规则却是将“整体主义”和“相互印证”的逻辑表达于规范和实务层面.这种“整体主义”的证据评价方式源自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其本质是用“印证”思维来解决证据能力问题.这会导致实体事实影响法官准确认定非法证据,也会致使印证证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架空排除规则.此外,心理学中“以融贯性为基础”的推理和相关法律实验表明,“整体主义”会引导法官倾向于不排除非法证据.我们应当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逐步弥合两者冲突,其中,最低限度的改革要求在于,不能以“相互印证”来处理取证合法性的问题.
原子主义、整体主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印证证明模式、融贯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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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D9
笔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5年“刑事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青年调研项目CLS[2015]Y1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5M580504
2017-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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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