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3.008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基础与规范表达《民法总则》第九章评释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价值理由、法律规范、立法技术
29
D92;D91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编号14ZDC018
2017-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4页
70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