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3.006
重大误解解释论纲
《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因“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人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重大误解、错误、表示主义、法律错误、共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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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142DC018
2017-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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