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3.004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的得与失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的“通则思维”危害极大,“民事权利章”是其典型表现.在民法典分则会对各项民事权利作详尽规定的预设之下,没有必要再设“民事权利章”.《民法总则》在人格利益保护方面,采行了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加具体人格权之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则采行为规制模式,这均应予以肯定.“民事权利章”之中的现有财产权规定应予删除,以免出现财产权规则分置于总则和分则的局面.荣誉权之规定也应当删除.
民事权利章、人格保护一般条款、行为规制模式、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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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14ZDC018
2017-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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