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1.010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一项具有宪法位阶的原则,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尚未被充分具体化.对于该原则应有之态度是充分运用各项法律技术,尽量揭示并充实其法律内涵.站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之下,控审职能之间的区分应从形式走向实质.控审之间的良性制约关系应依托控诉、法定、调查、直接、法律保留等诸原则,以及起诉审查、强制起诉、司法审查、事后审查之上诉审等程序予以贯彻.相互配合应主要体现在与干预公民基本权无关的问题上,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于侦查追诉活动中相互沟通,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配合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之需要.
审判中心主义、分工、制约、配合、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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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作者承担的2016年度北京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的证据制度研究”16FXB017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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