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17.01.007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与意义重新认识意思表示概念
古典意思表示概念把意思放在核心位置.19世纪末期以来,意思的地位逐步下降.继效果意思之后,表示意识也被通说排除在意思表示构成要件之外.行为意思否定说尽管目前还只是少数说,但在结论上值得赞同.意思表示的构成归根结底是表示意义的归责问题.欠缺行为意思和表示意识时,如果表意人有过失,仍可以成立意思表示.但这只是表示意义的初步归责.如果意思表示发生终局性效力,则是表示意义的最终归责.此时,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仍然是意定的,因为意定性应当理解为依表意符号的效果意义而不是依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或依法律规则决定法律行为的具体效果.意思表示在本质上是具备特定效果意义的表示.效果意义与效果意思可能重合,也可能相悖.重合与否,只影响效果意义的最终归责.
意思表示、表示意识、行为意思、意义、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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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教育部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意思表示理论中的风险原则及我国民法典立法对策”13YJA820056;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2011BFX007;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11SG51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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