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施行以来的127则省级以上终审裁判表明,现行实务对“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内涵已有基本界定,但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制逻辑、规范功能、体系关联的把握仍有欠准确.规范适用的形式维度中,既有的描述型和要件型进路均不乏疑义,体系和目的方法的运用亦有待充实.规范适用的实质维度中,裁判实务贡献了规制对象的三方面区分、合同履行情况、主张无效者本身违法或明知相对方违法等规范内外的多项评价要点,但其内在机理应再作梳辨.“效力性”与“管理性”二分的实务困境表明,应肯认和发掘《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条款”功能.
强制规范、效力性、管理性、合同效力、裁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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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违约金条款类型化规制研究”15CFX059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14CG53的阶段性成果.
201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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