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
一种新的解释思路的提出,应考虑其实益.本文围绕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展开讨论,并与概念式的涵摄模式加以比较.在本文看来,合类型性刑法解释的功能优势主要表现在解释的实质化、具体化、结构化与区分化.实质化机能是指,它能明白地诉诸于评价,从而把握个别规范的核心意旨,避免对形式特征的过度纠缠;具体化机能表现为,它能配合刑法上的概括条款、不确定概念的司法适用:每一次的类型化,使得抽象条款、概念在特定方向或领域中的意义得以相对明确,由此不断充实其意义内涵;结构化机能是指,类型性解释不仅可以显示个别规范的核心价值,而且可以清晰地揭示具体事物之间的意义关联.透过类型之间的比较,它能帮助我们洞察各类型在内部构成上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展现规范间的过渡关系和价值关联,把握刑法体系的意义脉络;区别化的机能体现为,当司法者无法形成统一的解释基准时,它能够分而治之地处理法律素材.解释者不仅可以先在较低层面形成个别化的解释结论,而且可以在这些微观领域中形成特殊化的、各自区别的解释规则.同时,它也始终向未来开放,容许解释者在不断累积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统一的解释基准迈进.
类型、概念、刑法解释、价值判断
28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11BFX112的部分成果.同时,亦构成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拓展”16PJC009的中期成果.
201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34-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