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自由间的公用事业法制革新以电信业为例
公用事业因具有民生必需性与自然垄断性的特征,通常被国家独占经营,即“国有化”.目前公用事业国有化模式的弊端已较为凸显,且现有法律手段无法进行有效规制,以致“法律失灵”现象出现.德国的电信市场改革提供了公用事业从垄断到自由的改革经验,并指出关键问题在于兼顾“促进市场竞争”与“保障公共利益”两大目标.鉴于此,我国公用事业应从理论与制度两个层面进行革新.在理论上,公用事业法制革新是任务民营化与国家保障责任的内在要求.在制度上,应进行经济管制制度革新,围绕政府与业者、业者与业者、业者与消费者三对关系,对市场准入、网络接入、资费管制、普遍服务等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公用事业、国有化、自由化、民营化、电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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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83-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