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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类型化中的跨界行为以联合抵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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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设置了四个行为类型化的原则,即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两分、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有别、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分割、横向行为与纵向行为相离.这在降低执法难度的同时也带来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任何分类体系都不具有绝对性,而由此滋生的跨界行为又会引发适法错误.我国联合抵制第一案中所暴露的问题正是由此而起.本文经过比较法研究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联合抵制在来源上具有多重性的特点,其类型化原则取材于欧盟,但处理模式却又借鉴自美国.这种二元但却不一统的矛盾正是解决联合抵制分析困境的关键.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本文对联合抵制做出了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进而对其子类别分别构建了分析框架.

反垄断法、行为类型化、跨界行为、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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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15JZD018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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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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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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