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要求给付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将财产终局性地给予受领人,其导致给付者不得基于不当得利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受财产,但并不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或排除返还请求权反而不利于实现法规范之目的,则应当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在考察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成立之关系时,须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构成侵占罪.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已有的,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仅限于对财物的使用、收益权以及须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加以目的性限缩的场合,仍有肯定侵占罪成立的余地.
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委托、侵占罪、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28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4AZD139阶段性成果,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SFB50015阶段性成果.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28-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