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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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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日渐兴起,学界和实务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注程度也不断增加.但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基本理论问题,学界研究还不够充分.既有的民事诉讼目的论、诉权论、构造论、标的论以及既判力论等,都是在传统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形成,这些理论并不能当然用以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就此而言,可以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提出了挑战,而传统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也必须对此予以回应.解决此一问题的路径,乃是在既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框架下,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与特点,来诠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诉权、诉讼构造、诉讼标的和既判力等问题,并通过这种诠释进一步丰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内容.因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

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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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2&ZD236之子项目“重金属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司法程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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