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间接审理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主要障碍
自1979年以来,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历经多次变革,却仍然保留了一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审判方式.刑事法庭将公诉方案卷材料奉为庭前查阅和当庭调查的对象,使得证人证言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笔录在法庭上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据能力,甚至可以成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这一审判理念的形成,与那种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模式、实体真实至上的价值取向、法官倾向于刑事追诉的理念以及建立在办案期限基础上的效率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并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诉讼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刑事法官庭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法庭审判流于形式、法官排斥被告方的辩护观点、法庭审理失去纠错能力等,都是新间接审理主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庭审实质化所做的改革探索,尽管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新间接审理主义的困扰.可以说,克服新间接审理主义的消极作用,确立真正的直接和言词的审理方式,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
新间接审理主义、庭审形式化、庭审实质化、案卷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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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的研究成果,同时也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5年国家级重大课题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项目编号:14ZDC014的阶段性成果.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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