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的主观目的
理论上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有意或无意地割裂了这一构成要件的解释与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之间的紧密联系.现有的理论既不能充分论证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必要性,也不能为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罪、诈骗罪共同主观目的提供统一且合理的解释.作为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根据与内涵应当结合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探讨.根据《刑法》第91、92条对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的界定,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是作为整体的合法财产.在此基础上,现行法下的非法占有目的宜解释为不法获利目的,而非德日刑法理论中的不法领得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目的、不法获利目的、侵犯所有权、侵犯整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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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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