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合同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基于动态缔约过程观的分析
合同缔结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当事人的信赖程度随着缔约接触的密切化而逐步增强.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关于合同内容的合意,私法自治原则的贯彻就要求推定合同的约束效果,除非存在阻碍此种效果的情况.除当事人的合意外,法律有关合同效力要件的规定具有多种规范目标,由于立法的疏漏,可能存在无效规定违反规范目的或无效率的问题.因此,通过司法途径缓和无效(或不生效)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认真实合意在满足全部生效要件前也能创设期待利益,尤其在因一方可归责原因造成效力要件未获满足时对受害人准予期待利益赔偿,在利益权衡上堪称妥当.通过类型建构或赔偿标准的考虑因素确定,则能够避免对法律适用安定性的不当损害.
前合同损害赔偿、信赖原理、期待利益、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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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教育部一般项目“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建构15YJA820039”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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