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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序言正当化修辞的时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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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我国宪法序言的解释中,存在两种有缺陷的解释趋向.一种是把序言中的历史叙事抽象化为哲学时间,从而把宪法的正当性直接奠定在真理之中.这种趋向忽视了我国宪法历史叙事具体的、历史的特点,即序言中的历史时间总是被具体化了的历史时间段落.具体化的历史时间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性得以展开的方式,因此第一种趋向也就忽视了宪法正当性固有的政治品格.另一种解释趋向是强调序言的政治品性,强调其中宣告的人民主权具有特殊的复合结构,却因此忽视了这一主权结构本来就带有时间和进化的维度.只有理解到序言表述的是一种时间化的政治——法权结构,才能恰当地把握到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史的历史主义传统,把握到在其中跃动的活的时间.

宪法序言、历史时间、主权结构、社会主义宪法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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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宪法序言的规范属性与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FXC027的阶段性成果.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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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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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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