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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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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司法系统防止媒体影响的难度越来越大,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使自律性降低且查处困难,对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陪审员利用网络实施不端行为.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进行了修正:微博直播庭审开始兴起和发展,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被颠覆,已经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仍然应当坚持传统的司法自我约束规则,通过合理界定办案秘密以限制信息释放,通过司法公开防止媒体的误导,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的司法报道,对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互联网、媒体与司法、缄口令、信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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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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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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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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