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当事人决策权的分配以英美法为中心的分析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决策权的分配分为两种模式:律师控制模式和当事人控制模式.英美实行的当事人控制模式理论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一种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在诉讼目标上,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诉讼策略上,律师也应当在充分告知服务方案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协助当事人进行选择.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只能选择听从被告人的意见或者退出委托代理关系.我国的律师控制模式过于僵化和绝对,由于诉讼环境的改变,应当建立起最低限度的当事人控制模式.
决策权、独立辩护、对抗制、党派性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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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论”编号:13CFX05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效应——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中心”编号:10YJC820009成果.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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