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中的行政组织法定原则
美国独立革命超越了普通法传统,提出了行政组织法定原则,但并非基于依法行政的需要,而是防止政治腐败.立法对于行政组织的设置享有细密的规范权力,排除了组织法事项的“行政保留”,但是宪法确立的总统领导责任构成了对国会宽泛的组织设置权限的制约.法院在裁判中不只维护了宪法的分权原则,案例法也成为美国行政组织法的重要渊源.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研究同样需要某种宪政视野和思路.
行政组织法、组织法定、分权制衡、责任性、官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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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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